(2017)鄂1224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迪友与谭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友,谭崇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277号原告:陈迪友,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泉,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谭崇发,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原告陈迪友与被告谭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迪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迪友负担。审 判 长 朱向阳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人民陪审员 许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