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跃文与被告张富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文,张富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59号原告:刘跃文,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秀娥,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萍,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刘跃文与被告张富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跃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跃文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郑兆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