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跃文与被告张富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文,张富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59号原告:刘跃文,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秀娥,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萍,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刘跃文与被告张富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跃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跃文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郑兆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