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7526480-5。法定代表人任卫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6099023-7。法定代表人江永亮。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城执字第84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执字第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