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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姜友华申请陈向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友华,陈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姜友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沙溪镇双江村。被执行人陈向力,男,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沙溪镇苏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友华与被执行人陈向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向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巢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