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运龙与崔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龙,崔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081号原告刘运龙,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建华,男,约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龙与被告崔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运龙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