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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彩荣、王托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荣,王托先,王秀珍住荣成市,程修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荣,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托先,住山东省东营市。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程修叶,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彩荣、王托先、王秀珍与被执行人程修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荣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程修叶支付王彩荣、王托先、王秀珍各项经济损失207272.57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9万元,并及时清洁,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