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潮波与陈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潮波,陈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522号之一原告:王潮波,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陈剑峰,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王潮波诉被告陈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因被告陈剑峰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被告陈剑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年7月20日,原告王潮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潮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潮波负担。审 判 长 曹赛萍人民陪审员 陆宗德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