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贡丽鑫、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丽鑫,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845号申请执行人贡丽鑫,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天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贡丽鑫与被执行人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16)第20937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工资人民币3290元。2017年7月17日,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25628.21元。现案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上述案中扣收至本院。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16)第209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