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尚占拴、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占拴,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75号申请人:尚占拴。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以北、规划东22号线以东。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营中华。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第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美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占拴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尚占拴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提交证据如下:一、2017年6月8日《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记载申请人尚占拴与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及(2013)北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尚占拴,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10万元;二、《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各一份,记载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通知本案债权转让事实,并由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签收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及收据,记载申请人尚占拴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对价款510万元。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意见称,我公司确认申请人尚占拴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已经收到尚占拴支付的债权转让对价款510万元,认可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尚占拴,同意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审查程序中,未取得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的意见。查明,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以(2014)北执字第528号立案执行。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尚占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向申请人尚占拴转让了本案全部债权,并通知了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尚占拴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尚占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曲永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