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东辽县鸿福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张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鸿福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鸿福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张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鸿福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