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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祁磊盗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磊,男,1984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2017年01月02日因犯盗窃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1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磊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6月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7年01月02日凌晨,被告人祁磊酒后窜至汝南县老君庙镇老君庙街上,将郭某2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车上水泥价值88元。2、2017年01月02日凌晨,被告人祁磊窜至汝南县老君庙镇老君庙街,盗取郭某1黑豹牌货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约2000元。3、2017年01月02日凌晨,被告人祁磊又窜至汝南县老君庙镇纸厂院内盗窃王某2江淮汽车及车上物品,车主发现后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约21840元,车上货物电热锅鉴定价值1900元、洗衣机鉴定价值1078元、电风扇鉴定价值400元、电冰柜鉴定价值3675元、香油鉴定价值750元、电动车鉴定价值1500元。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34731元。案发后,赃物均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二)危险驾驶2017年01月0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祁磊酒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从汝南县老君庙镇小方村回汝南县和孝镇家中,行驶到汝南县老君庙镇纸厂院内盗窃群众财物时被群众当场扭送。经检验祁磊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1、郭某2、王某2的陈述,证人吕幸福、王某1、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窃物品照片、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被盗车辆、物品清单,被告人到案证明,物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祁磊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磊犯盗窃罪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诉指控第三起盗窃,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数罪,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1月02日起至2018年01月0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俊人民陪审员  尹洪建人民陪审员  魏喜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