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胡爱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胡爱莲,叶培新,郭爱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欧街道五星工业区。代表人:徐胜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爱莲,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叶培新,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郭爱智,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爱莲以及原审被告叶培新、郭爱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刘伟达审 判 员 郑明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郭阳平书 记 员 梁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