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大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20号罪犯沈大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8日,重庆市潼南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沈大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发现漏罪,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大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责令共同退赔1800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大强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大强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沈大强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行政奖励表、个人账户流水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大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累犯、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大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