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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祥信、陈爱霞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祥信,陈爱霞,毛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80号申请执行人:宋祥信,男,194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陈爱霞,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毛洪军,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定向井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宋祥信、陈爱霞与毛洪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302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毛洪军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毛洪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