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建民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杜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杜雪芬,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与被执行人杜雪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杜雪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建民欠款四十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雪芬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杜雪芬名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冻结杜雪芬银行账户。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建民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杜雪芬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张建民发现被执行人杜雪芬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杜雪芬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纪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