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木兰长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木兰长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颜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3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区干溪路68号。法定代表人:颜泽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东和,男,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木兰长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短岭村短岭湾77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刚,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颜泽勤,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东和,男,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上诉人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邑丝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木兰长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及原审被告颜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裕邑丝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鄂0116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全部诉请;一、二审诉讼费由长岭老年公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混淆个人借款、公司借款、投资款的来源,违背事实,法律关系不清;《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民间借贷生效金额以到账为生效金额,且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养老公寓项目的撤资应经三方同意、朱永茂配合办理法人变更手续,裕邑丝绸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达到解除合作协议的效果,因《项目合作协议》未解除,之后一系列借款协议并未生效,自始无效;一审判决支持利息违反公平原则、且未按借款生效的实际金额对应期限计算。长岭老年公寓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裕邑丝绸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项目合作关系是另外的法律关系,裕邑丝绸公司有异议应另行提起诉讼;《项目合作协议》的三方已经进行终止结算,并把原有债务及项目结算后款项一并转化为本案借款,这有相关经办人员的签字为证;我方已实际支付借款金额,《借款合同》发生法律效力。颜泽勤辩称,颜泽勤与本案债务无关,支持裕邑丝绸公司的上诉请求。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裕邑丝绸公司向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偿还借款180万元及利息;颜泽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4日,长岭老年公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永茂与裕邑丝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泽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裕邑丝绸公司向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3%,合同还对其他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向裕邑丝绸公司共计借款100万元。此后双方合作经营裕邑丝绸公司下属的大邑县安仁德缘科学养生养老公寓(以下简称养老公寓),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共投入资金共计821452元。2015年7月5日,长岭老年公寓公司退出养老公寓的经营活动,裕邑丝绸公司同意长岭老年公寓公司投入的资金作为借款由裕邑丝绸公司负责偿还。同年8月7日,长岭老年公寓公司与裕邑丝绸公司再次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双方对之前的债权债务结算后,裕邑丝绸公司欠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共计180万元,双方约定将上述款项作为裕邑丝绸公司向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借款,月利率按3%;约定裕邑丝绸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偿还145万元,余款35万元及利息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颜泽勤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裕邑丝绸公司至今未按协议偿还借款18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长岭老年公寓公司与裕邑丝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裕邑丝绸公司未按约定向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长岭老年公寓公司请求裕邑丝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明显偏高,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保护。由于颜泽勤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故颜泽勤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裕邑丝绸公司向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偿还借款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7日至付清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颜泽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裕邑丝绸公司负担。二审中,裕邑丝绸公司提交三份新证据,《项目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本案争议款项是养老公寓的投资款。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裕邑丝绸公司与长岭老年公寓公司确实投资合作过养老公寓,但双方已经结算并将养老公寓部分投资款转化为本案借款。颜泽勤对裕邑丝绸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真实性、目的性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裕邑丝绸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且仅能证明裕邑丝绸公司与长岭老年公寓公司有过投资合作,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三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长岭老年公寓公司提交两份新证据,《关于变更大邑县安仁德缘科学养生养老公寓法人和退股的协议》复印件一份、《关于大邑安仁德缘科学养生养老公寓变更法人和退股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合作协议》已解除。裕邑丝绸公司、颜泽勤共同认为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质证,且两份证据仅表明合作三方有解除合作的意向。本院认为,长岭老年公寓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虽系复印件,但与《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等可以形成证据链,且裕邑丝绸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对这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长岭老年公寓公司与裕邑丝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真实有效,裕邑丝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长岭老年公寓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保护,颜泽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裕邑丝绸公司上诉称《借款合同》未生效、借款未实际发生、利息不应支持,但不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裕邑丝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汤晓峰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