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赵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赵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6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雅戈尔服���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栋1-2层003、005、006室。负责人:王升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明,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赵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申请人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497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赵芳提起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为补发一个半月工资7841元,而仲裁裁决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7841元。在仲裁审理期间,赵芳没有变更仲裁请求,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也未收到变更申请书,仲裁程序不合法。仲裁委将经济补偿金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二、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赵芳的工作地点,赵芳接到工作调动通知后,拒不到岗并离开公司,属于自动离职,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应向赵芳支付经济补偿金。三、赵芳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四、赵芳是自动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仲裁裁决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赵芳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错误。五、仲裁裁决由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笔迹鉴定费用2000元是错误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为:2014年10月28日,赵芳入职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将其安排到武汉市汉街店工作,从事导购员职务。2016年2月16日,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赵芳送达工作调动通知,通知称,因完善店铺管理,达到销售目标,经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研究决定将赵芳由汉街店调至武商集团亚贸广场集合厅。赵芳应于2016年2月21日前往武商集团亚贸广场集合厅报道,逾期或拒不到岗按自动离职处理。赵芳认为双方未就工作地点变化达成一致意见,故拒绝前往武商集团亚贸广场集合厅工作。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亦拒绝赵芳回汉街店工作,对赵芳按自动离职处理。此后,赵芳未到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赵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612.49元。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芳未休年休假天数为6天,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未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向赵芳发放2016年2月工资2905.95元。2016年8月30日,赵芳向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预交笔迹鉴定费2000元。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赵芳经济补偿金5418.74元;二、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赵芳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993.10元;三、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赵芳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四、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赵芳笔迹鉴定费用2000元;上述款项由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五、驳回赵芳其他仲裁请求事项。本院认为: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赵芳的工作地点从汉街店调至武商集团亚贸广场,是基于其公司经营需要,且该两处地点���在同一片区,相距不远。因此,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该调动行为是合理的行使其用工自主权,在赵芳拒绝前往武商集团亚贸广场工作的情况下,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赵芳支付经济补偿金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497号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费400元,由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艺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