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繁荣与金敏超、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繁荣,金敏超,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493号原告:钟繁荣,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敏超,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燕,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钟繁荣与被告金敏超、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繁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斌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繁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金敏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