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查冬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冬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287号罪犯查冬林,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庐山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9日作出(2000)穗中法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查冬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原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16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穗中法刑执字第24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3657号、(2011)洪刑执字第7010号、(2013)洪刑执字第4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九个月、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冬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查冬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冬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