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云岚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云岚,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江云岚,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云岚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