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文与程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程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282号原告:余文,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程永宁,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址不详。原告余文诉被告程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余文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文负担。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