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小强与叶富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强,叶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1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叶富强(510232197011257738),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5日,现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小强与被执行人叶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富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富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穷尽调查措施,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对被执行人已多方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2.7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20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斌执行员 陈 竹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