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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艳、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60号申请人张艳,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XX,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艳与被申请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2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XX37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张艳提供担保的37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