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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2907吴礼甲与许桓毓、许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甲,许桓毓,许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2907号原告:吴礼甲,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许桓毓,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许耀文,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吴礼甲与被告许桓毓、许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礼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桓毓、许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礼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万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9日,被告许桓毓给原告出具贰拾万元借条一枚,其父亲许耀文为担保人,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到期后,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全家都失联。故诉至法院。被告许桓毓、许耀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许桓毓系朋友关系。被告许桓毓因个人用款于2014年4月19日到9月3日,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余万元,经原告索要,被告许桓毓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父亲许耀文进行担保。借条载明“今借吴礼甲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定于2017年4月23日前偿还,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借款履行地海州区,借款人许桓毓,地址海州区网疃村二队65号…担保人许耀文…。”。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桓毓及其担保人许耀文一直没有归还任何款项。担保人许耀文将其所属的房屋产权证抵押在原告处,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取款凭证、银行流水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予以证实,能够证明被告许桓毓向原告吴礼甲借款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50000元的要求,因原、被告对利息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许耀文自愿为被告许桓毓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被告许耀文应当对被告许桓毓的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许桓毓、许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桓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礼甲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总额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二、被告许耀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公告费800元,共计7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桓毓负担,被告许耀文连带负担。被告许桓��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艺姝人民陪审员  李凤芹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分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