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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爱文、熊传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文,熊传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文,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熊传左,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受理张爱文申请执行熊传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熊传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熊传左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的存款帐户(10XXX57)存款14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