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链条有限公司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江链条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205号申请人重庆长江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刘佳,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光,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长江链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长江链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银行存款295251.21元。申请人重庆长江链条有限公司已提供安诚保险黔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长江链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长江链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