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051张立荣与李超、杨化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荣,李超,杨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立荣,女,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超,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杨化东,男,1955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立荣与被执行人李超、杨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立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0%,从2012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杨化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化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依法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李超、杨化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李超、杨化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0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范昱晖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