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阿依古丽·吐尔迪与戴化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依古丽·吐尔迪,戴化天,戴君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异55号申请执行人:阿依古丽·吐尔迪,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潘丽云,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化天,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三人:戴君烔(英文名TAI,KWANTUNG),女,1969年4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身份证号:PXXXXXX(X)。本院在执行(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094号阿依古丽·吐尔迪与戴化天、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之一王某某于2015年4月4日死亡。2016年9月5日,(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XXX号(原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XXX号)房屋产权中被继承人王某某享有的,即占整套房屋60%的产权份额归遗嘱继承人戴君烔所有,现该判决已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阿依古丽·吐尔迪申请变更王某某的继承人戴君烔为(2014)徐执字第5530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戴君烔为(2014)徐执字第5530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戴君烔应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对(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王某某的应负金钱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阿依古丽·吐尔迪与戴化天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戴君烔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晓晨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人民陪审员 杨保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