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万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住扶风绛帐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共207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万某与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私下已将13800元履行。2017年7月3日经本院万某又领取2000元,2017年7月19日万某将剩余本金及利息6020元(含执行费200元)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