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四川久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久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046号原告:四川久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明。被告:吴虞。本院在审理四川久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20日因原告四川久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久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