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新与曾某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新,曾某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551号原告:黄某新,男,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曾某兰,女,住湖南省郴县。原告黄某新诉被告曾某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黄某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文正审判员 吴志明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