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金丹种子经销处诉被告任学敏;刘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金丹种子经销处,任学敏,刘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592号原告:兴城市金丹种子经销处,住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211481600317404负责人金丹,系经理。被告:任学敏,男,农民,住兴城市羊安乡龙嘴子村。被告:刘素娟,女,农民,住兴城市羊安乡龙嘴子村。本院受理原告兴城市金丹种子经销处与被告任学敏、被告刘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兴城市金丹种子经销处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金丹种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