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艾海燕、郑建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海燕,郑建军,周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艾海燕,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周细英,女,汉族,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艾海燕申请郑建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艾海燕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