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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廖锡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锡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939号罪犯廖锡汉,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锡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入监狱服刑。2012年4月20日、2014年3月19日、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廖锡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廖锡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廖锡汉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锡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97分,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廖锡汉于2016年11月1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和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锡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锡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