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滕君龙、郑智敏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君龙,郑智敏,程庆波,赖水木,于文礼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君龙,男,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审。辩护人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智敏,男,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程庆波,男,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赖水木,男,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秦思涵,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文礼,男,蒙古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君龙、郑智敏、程庆波、赖水木、于文礼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克林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被告人滕君龙安排被告人程庆波、赖水木到重庆考察市场并选址铺面作为经营赌博机的场地。2016年9月,赖水木租赁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58号17幢2-2的商铺作为开设赌场“米奇动漫城”的店面,随后滕君龙先后安排被告人郑智敏来重庆负责赌场的装修事宜及赌场营业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被告人于文礼前往该动漫城工作。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滕君龙采购的赌博机等运至重庆后,于2016年12月20日左右米奇动漫城开始运营。该动漫城由滕君龙安排郑智敏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郑智敏通过微信等形式向滕君龙汇报该动漫城的运营状况。被告人程庆波、赖水木、于文礼三人在该动漫城担任代班经理,负责各自上班当天动漫城的经营管理。该动漫城系被告人滕君龙、郑智敏、赖水木、程庆波、于文礼等人采取共同出资入股的方式开设及经营,其中,滕君龙出资人民币150000元;郑智敏出资人民币75000元;程庆波出资人民币30000元;赖水木出资人民币15000元;于文礼出资人民币45000元。上述五名被告人根据出资比例参与分红。2016年12月29日19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58号17幢2-2米奇动漫城的大厅内查获2台捕鱼机(每台有10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在该动漫城的暗室内查获奔驰宝马机1台(有8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彩花机1台(有8个独立的操作单元)、狮子机8台(每台有1个独立的操作单元)等;在该动漫城的办公室、收银台、暗室内查获了该赌场的记账本、日报表、门控钥匙、赌博机钥匙等物品。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智敏、程庆波、赖水木、于文礼等赌场股东。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奔驰宝马机1台、狮子机8台、彩花机1台、捕鱼机2台,均具有上分、押分、退分功能。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滕君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君龙、郑智敏、程庆波、赖水木、于文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备认定委托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陈某、古某、周某、寇某、周某1、顾某、李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滕君龙、郑智敏、程庆波、赖水木、于文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君龙、郑智敏、程庆波、赖水木、于文礼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滕君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智敏、程庆波、赖水木、于文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滕君龙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赖水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君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郑智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三、被告人程庆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四、被告人赖水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于文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六、扣押在案的奔驰宝马机1台、狮子机8台、彩花机1台、捕鱼机2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