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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鹰潭市保障房管理局与徐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保障房管理局,徐万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59号原告鹰潭市保障房管理局,住所地鹰潭市经济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55351505-5。法定代表人朱金荣。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万荣,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生,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保障房管理局诉被告徐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鹰潭市保障房管理局以与徐万荣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保障房管理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保障房管理局撤回对被告徐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鹰潭市保障房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曾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带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