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郓城县水浒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郓城县水浒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水浒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宋保江,总经理。被执行人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负责人赵继涛,现公司实际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水浒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