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2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胜林与白福贵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林,白福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22民初265号原告:李胜林,男,汉族,住嘉荫县保兴镇全丰农场前景村。被告:白福贵,男,汉族,住嘉荫县保兴镇联丰村。原告李胜林与被告白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福贵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21,368.00元(截止至开庭时2017年7月20日),利随本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被告李胜林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1.2分。逾期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借款及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借款金额为70,000.00元,逾期不偿还借款,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被告白福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因被告白福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应认定其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4月12日,被告李胜林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1.2分。逾期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截止至2017年7月20日,借款利息为21,368.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李胜林与被告白福贵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福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胜林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21,368.00元(截止至2017年7月20日),及2017年7月21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本金产生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及财产保全费10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审判长  张佳梅审判员  颜士华审判员  高常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