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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占洪、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占洪,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吕忠惠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739号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表人:陈东初。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夷平、朱宇彬,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吴占洪,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代表人:吕小伟。被告:吕忠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占洪、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吕忠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正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