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秋与被申请人蒲华丞、汤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蒲华丞,汤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469号申请人:陈秋,女,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父亲,特别授权。担保人:陈军,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于勤,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蒲华丞,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汤丽,女,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陈秋与被申请人蒲华丞、汤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蒲华丞、汤丽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限额733000元。担保人陈军、于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12栋4单元1层1-2号房屋(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秋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蒲华丞、汤丽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予以查封,限额733000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