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郑志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248号罪犯郑志敏,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抚刑初一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志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提供了和解协议书及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5000元收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证据。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志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