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娜与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娜,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40号原告姜娜,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5号三层340室。法定代表人廖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羽,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凤,女,1988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委会南140米。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娜与被告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姜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叶娟-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