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139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