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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139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