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华强与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向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强,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向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华强,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劲,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唐华强与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向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的采矿权、厂房及设备被查封、被执行人向劲名下无存款、房屋等财产,向劲名下的车辆川XCXX**、川XTXX**、川XTXX**现下落不明,且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以上财产无处置权,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