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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董永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董永嘉,楼益琦,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富阳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彭智峰。被执行人董永嘉,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楼益琦,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周文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8日责令被执行人董永嘉、楼益琦在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永嘉、楼益琦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