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7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海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416号原告:袁海,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住所地为成都市天益街79号。法定代表人:易德鹤。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亚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海与被告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袁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海负担。审判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