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5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汤彩珍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汤彩珍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594号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70919T。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汤彩珍,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彩珍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青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