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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黄丹萍、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丹萍,燕飞,秦伟丽,张念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92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龚隽,系该分行行长。被告:黄丹萍,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燕飞,男,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军山小学生活区1号,身份证号:360425198503132011。被告:秦伟丽,女,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军山地毯厂生活区,被告:张念凤,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黄丹萍、燕飞、秦伟丽、张念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退回原告1350元,由原告承担530元。审判长 魏 平审判员 周 俊审判员 黄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