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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浩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顺明,邵洪天,孙浩,柴福兴,赵泓雨,杨滨轶,邵晓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顺明,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立新,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洪天,男,1993年5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少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浩,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福兴,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子臣,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泓雨,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2016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滨轶,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邵晓娜,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顺明、邵洪天、孙浩、赵泓雨、柴福兴、杨滨轶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邵晓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吉760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邵洪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孙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赵泓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柴福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杨滨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邵晓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黄顺明不服,以原审判决未排除瑕疵证据,认定黄顺明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邵洪天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孙浩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从而导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柴福兴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数额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6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群审判员 王  洪  涛审判员 蒲    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松、李洪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