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学峰、王庆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峰,王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峰,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王庆利,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本院在执行张学峰与王庆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王庆利下落不明,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源新 关注公众号“”